广州日报讯 (全媒体记者杨洋)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就《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昨日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的重点涉及教育惩戒的规定、非教育教学时间管理的规定、学生心理健康管理、学校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等方面。
明确教育惩戒情形
对比此前的草案征求意见稿,此次征求意见稿中罚站、慢跑等惩戒措施删除,同时赋予学校主管部门教育惩戒措施更多自主权。按照此前的草案规定,教师可以采取责令站立、慢跑等与其年龄和身心健康相适应的教育措施。
此次的征求意见稿明确:中小学校学生在校园内有用硬物投掷他人、推搡、争抢、强迫传抄作业等违反学校安全管理规定行为的,教师应当予以制止和批评,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与其年龄和身心健康相适应的教育惩戒措施。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打骂、辱骂及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学校主管部门可以制定具体的教育惩戒规定。
教师如何掌握惩戒学生的尺度,关于教育惩戒规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如何?这也是此次征求意见的重点,社会各界可提出意见建议。
中小学应建学生欺凌综合治理委员会
征求意见稿中明确,公安机关应当会同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中小学校、幼儿园校园周边一定区域划定为校园周边安全区域,纳入治安视频监控范围。划定校园周边安全区域时,应当听取学校的意见。
其中,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中小学校、幼儿园校园周边日常巡逻防控制度,加强对校园门口和校园周边安全区域的治安巡逻;对校园周边区域治安情况复杂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在上学、放学时段,校园门口五十米内安排警力重点守护。另外,在非教育教学时间,中小学校应当采用视频监控或者安排专人巡查,对校园实行安全管理。
对于欺凌的防治,征求意见稿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防治学生欺凌工作协调机制。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校园欺凌防治工作早期预警、事中处理和事后干预机制,定期开展校园欺凌巡查,发现校园欺凌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开展调查,必要时向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
中小学校应当建立学生欺凌综合治理委员会,依照国家和省有关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的规定开展相关工作。
校园纠纷可聘任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参与调解
征求意见稿中还详细规定了校园纠纷的调解机制,其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会同司法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成立学校安全事故纠纷调解组织。调解组织可以聘任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治副校长、教育和法律工作者等具备相应专业知识或者能力的人员参与调解。
如果发生学校安全事故,征求意见稿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影响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的行为,并列出了七项禁止行为,对“校闹”说不。包括毁灭证据、破坏现场、隐瞒真相、阻扰事故调查处理,跟踪、纠缠、侮辱、威胁、恐吓、故意伤害他人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侵占、毁损学校房屋、设施、设备以及其他财物,还有在学校或者校园周边安全区域内非法聚集、游行、设置障碍、贴报喷字、拉挂横幅、燃放鞭炮、播放哀乐、摆放花圈、停放尸体、泼洒污物、断水断电、堵塞大门、围堵办公场所和道路、干扰应急处置和事故处理等等。
学校对这些行为若劝阻无效,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并保护现场,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取证。
如何提意见建议
《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详见广东人大网。如有意见建议请向广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行政法规处反馈(截止时间:2019年11月23日)。